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对基层单位和群众申请办理的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并参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同类事项办理时限,确定标准办理时限。行政机关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当场办结。
二、应按照《行政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明确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监督部门电话,并在办公场所和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相关文件、材料或指令的次日起计算。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告知基层单位和群众补正文件、材料,其办理时限从收到补正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四、由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由同级政府确定一个部门为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并明确每个部门的办理时限。
五、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因和理由,并同时告知办理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