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建立健全公务员岗位责任制的意见》(江办文〔2012〕7号),推进公务员履职履责评价体系建设,实现队伍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提高公务员队伍执行力和服务效能,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和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局联合印发《江汉区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江组[201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平时考核评价内容
公务员平时考核应当立足于推进全区中心工作,紧扣本单位工作目标和公务员的岗位职责进行。考核的重点为三方面:1、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情况。2、阶段工作目标实现情况。3、考勤情况。同时,还应适当反映公务员服务态度、职业道德及职业能力、廉洁自律和遵守工作纪律等情况。
二、平时考核评价的范围
考核对象为机关(单位)中科级及以下职务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处级及以上职务公务员的平时考核由区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平时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一)平时考核原则上按季度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平、差”四个等次。平时考核评优比例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参评人数的20%。
(二)按照分级分类考核的要求,根据职级不同分为:科级正职、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三种类型;根据岗位职责类别不同分为:综合管理类、行政审批(窗口)类、行政执法类岗位。针对不同职级、不同类型岗位应适用不同的考核评价量化、细化标准。
(三)平时考核的基本程序为:
1、确定年度工作任务。根据单位年度工作任务分解,由公务员结合岗位职责,制定个人年度工作计划,经主管领导核准后,报组工(人事)部门备案。
2、公务员个人记实。按照工作性质和各单位的规定,采取月记的形式,由公务员填写工作记实薄,主要记载工作任务完成的进度、业绩、创新举措,以及出勤及奖惩等情况。
3、主管领导评鉴。主管领导根据公务员工作记实和个人小结,结合所在部门意见和服务对象反映等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评鉴。
4、确定并公示考核结果。考核工作小组审定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并及时公示,同时反馈给公务员本人。
5、考核结果备案。应将平时考核结果登记备案,建立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档案,以备年终分析评估之用。
四、计分与等次评定
(一)平时考核按照满分100分进行量化打分,考核主要内容中日常工作任务情况、阶段性工作目标实现情况、考勤三者所占权重分别为40%、40%和20%。其他考核要素可列为加减分因素。
(二)平时考核90分以上定为“优”;80分以上定为“良”;60分至80分定为“平”;60分以下定为“差”。
(三)工作中被有效投诉一次扣10分;因客观原因工作计划没有按时完成的一项扣10分;迟到、早退一次扣5分;事假、病假一天扣2分;
(四)工作因成绩突出、有创新受到上级部门或区委、区政府表彰;在全市以上范围推广或得到媒体宣传的一次加10分。
(五)承担全局或全区性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好的加10分。
(六)对于不按时或不按规定填写《平时考核登记表》和按要求进行平时工作记实的公务员,内设机构主管领导、单位分管领导要对其谈话,进行告诫。仍不纠正者当季考核定为“差”。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平时考核直接定为差等次:
1.受到举报并查实或被检查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遇事推诿、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不按照服务承诺办理应办理的事项,服务对象不满意;服务态度恶劣、耍特权、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或法人合法权益;工作中有吃、拿、卡、要现象;
2.业务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组织安排的培训;
3.工作失职或失误,造成较大损失或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
4.因主观原因,没有完成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任务。
5.无故不参加平时考核的公务员。
6.一年内平时考核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考评分数排名最后的。
(八)依据《武汉市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问责暂行办法》被问责的公务员,根据问责情形和问责方式,平时考核确定为“平”或“差”等次。
(九)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受处分的公务员,受警告处分期间,平时考核不得确定为“良”以上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处分期内平时考核只写评鉴意见,不定等次,解除处分后平时考核按规定进行。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平时考核结果应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均在“良”等次以上,且至少有一次“优”等次,年度考核方可确定为“优秀”等次;平时考核“差”等次达到二次以上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二)平时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奖惩和单位调整人员岗位的重要依据。要通过加强公务员平时考核,掌握各岗位工作运行和任务落实情况,根据公务员适应本职岗位的能力和平时考核结果,调整人员岗位,力求形成公务员能力与岗位要求相匹配的良性状态。并与公务员个人考核期绩效奖挂钩,平时考核被评为“平”等次的季度绩效奖按50%发放;被评为“差”等次的,全额扣发当季度绩效奖金。对平时考核结果为“平”等次以下的,应及时进行诫勉谈话,促其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