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职追究
机关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构成失职行为,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受损失的,必须追究其行政及经济上的责任。
二、失职的各类
1、不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
2、在工作中对下属的违法、违纪行为失察或放任错误;
3、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使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
4、在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延误工作、违反限时办结制,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
5、因工作过失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6、在执法、行政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
7、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做出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
8、其他失职类错误。
三、责任追究及查处
1、因失职造成的损失,须根据情节,由直接领导责任者或间接领导责任者分别赔偿;
2、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及参照《国家公务员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3、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