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召开的湖北省省直事业单位分类工作会议,对省直事业单位分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明确了分类范围、分类标准、分类程序和组织实施等内容,要求2013年底前基本完成省直事业单位分类工作。
会议指出,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省直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据悉,认定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承担的行政职能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政策规定的依据,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政策规定的明确授权(即明确指向事业单位)。同时,要严控范围、严格把关,确保政府机构限额和行政编制总额“两个不突破”。认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只需具备三个条件之一: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属于政府必须提供的公益服务范围;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能够且应当通过市场获得。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即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细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
通过分类,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改革和管理办法,为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奠定基础。